水四幸 已針對您的文章「長老總會財團法人新增章程」留下新意見:
澄清一下這消息的意義
教會的定義原來是基督徒的聚集, 是基督的身體, 但是政府規定教會的財產必須登記為財團法人, 並設有董事長, 董事, 監事等, 因此, 教會的定義模糊了,到底是會友(人民團體)代表教會, 還是財產(財團法人)代表教會的盲點, 就政府的眼光來看, 這是兩個不同的團體
為何政府要這樣規定, 個人並不清楚
但是, 法定規定形成了教會的雙頭馬車, 傳統的教會是人民團體, 財團法人是另一個團體, 我看過有很嚴重的案例 (非長老會的教會 ), 教會財產竟由少部份人(財團法人董監事)佔用, 教會的會友與會員大會屬於人民團體, 竟然無計可施
總會這項新規定使得財產法人的教會團體必須由人民團體的教會管制, 避免雙頭馬車的困境
感謝上帝, 和平教會的財團法人研究小組在規劃和平教會財團法人章程時, 將未來的財團法人董監事資格與小會員(牧師與長老)緊密結合, 卸任或是未續任的牧師長老立即喪失和平財團法人董監事的資格, 避免雙頭馬車的現象, 這部分的努力, 和平教會的規劃比總會早了一些
由 水四幸 於 2008年4月1日 上午 11:46 張貼在 和平教會 教界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