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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華爾頓《舊約聖經背景注釋》:按照古代近東文化,任何母親的第一個男胎都被視為是神明所有的。這概念在古代近東有時導致以孩童為祭,來保證豐饒。此外在祖先崇拜的制度中,長子所繼承的是作為家中祭司的職任。在以色列中,祭祖和殯葬祭儀是不容許的。
在出埃及的日子,埃及的頭生的都被擊殺,只有以色列頭生的才被「分別為聖」。民數記3:44-51 告訴我們:頭生的長子是分別為聖獻給神的。作神的奴僕,有利未人代替服事神的便可贖出來,沒有利未人代替服事神的便須以購奴僕的價錢贖出來。神要求人在祂的聖所中事奉,或作祭司,或作其他的工作人員。因此耶和華把長子身分轉授給利未人,這信念所導致的「分別為聖」觀念是指長子在祭儀或在聖殿中的身份,主要是用來事奉神的。就暗示了以色列族中,不再由長子負責保持的家庭式先祖崇拜,而是由「祭司」維持管制的全國性宗教活動(出13:1∼3);民數記3:11∼13也告訴我們:長子可以從這處境中贖回,按以色列律法的規定,其地位由利未人所取代。祂卻特別揀選利未族,如果頭生的超過利未人,按數目收取贖價,以維持亞倫與他家人的生活。頭生的或以利未人代替,或付以贖金。
由 顯揚 於 2011年9月7日下午7:23 張貼在 樂活讀經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