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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飲食的原則(林前10: 23~33節):
1) 凡事所行的,乃求他人的益處,為造就他人;不求自己的益處(23~24節)。
2) 凡市上所賣的,筵席中所擺上的,因為這些都屬乎主的,因此,都可吃(25~27節)
3) 但為他人的良心的緣故,不吃獻過祭的物」(28~30節)。
4) 我們或吃或喝,都要為榮耀神和造就人而行。(31~33節)
求主幫助我們知道:吃祭偶像之物會傷到軟弱人的良心(28~29節);因此,我們該持守以下
【基督徒吃與不吃的原則】:
1) 不吃的原則:
a. 不可在廟中吃――因明知那是祭過偶像之物(19~22節)
b. 不可在人告訴那是祭過的物之後再吃(28~29節)
2) 吃的原則:
a. 凡市上賣的,只管吃,不要問(25節)
b. 凡筵席上擺在面前的,只管吃,不要問(27節) 《哥林多前書註釋 (黃迦勒)》
由 顯揚 於 2011年12月22日上午10:28 張貼在 樂活讀經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