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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中待人處事的原則: 教會中弟兄姐妹,不可彼此告狀,不可告於外邦人(1~6節),乃應告於教會所重看的聖徒面前;訴訟不合乎基督徒順服的精神,這樣作是得罪教會、反對教會、藐視教會。因為教會是有權柄、有智慧,足以判斷這小事的。弟兄互訟根本是錯;『為甚麼不情願受欺呢?為甚麼不情願吃虧呢?』,情願吞聲忍氣,也不要在不義的法庭前求審。弟兄彼此為著地上的財利告狀,這正違犯了主最後的命令:『彼此相愛』(約十三34)。所以若爭論誰是誰非,都不蒙主喜悅;只有情願受欺並肯吃虧,才合主的心意。(7~8節)。
本段經文11節告訴我們:「你們中間也有人從前是這樣;但如今你們奉主耶穌基督的名,並藉著我們神的靈,已經洗淨,成聖,稱義了」。可見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這裡啟示了教會得力量去處理爭端、施行公義的秘訣。「已經洗淨」指的是相信主耶穌,得到潔淨。感謝上帝,我們因主耶穌的寶血洗淨,而從世界和周遭的社會分別出來,已經分別為聖,被稱為義了。我們既已稱義,就得以承受神的國。我們的靈裡就得以成聖,稱義,我們可以感覺到神的義在我們裡面動工。藉著這些,我們被裝備妥當。我們中間若有分爭,萬萬不向那教會之外的人,不潔淨,不被稱義的外邦人求審。
不管怎樣,基督徒彼此之間的分爭,都應該在教會裡面解決。這是本段經文所教導的一項重要原則。
由 顯揚 於 2011年12月16日下午1:26 張貼在 樂活讀經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