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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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可福音 16:17-18節,耶穌提出一些神蹟,會隨著相信福音的人。

「神蹟」(σημεῖον),是一個中性的名詞,指記號(Sign)50次, 標誌(mark)1 次, 標記(token)1 次,奇跡;(wonder)3 次,和奇事(miracle)23次。Strong, J. The exhaustive concordance of the Bible說: 這個「神蹟」(σημεῖον),主要當記號(Sign)來看時,有三種意思。它可能指:

1)這個記號(Sign)是為人們所知的,出於這個人或事和其他的有顯著的不同。
2)這個驚人的事物(prodigy)和前兆; 跡象(portent)是一個不尋常事故,超越了自然的性質,這個兆頭很可能不久會發生。
3)這個奇跡;(wonder)或奇事(miracle)的事實是神用來證實(authenticates)這個人是祂差派的, 或 讓人們知道他們的訴求是神給的。
使徒保羅說:「這樣看來,說方言不是為信的人作證據,乃是為不信的人;作先知講道不是為不信的人作證據,乃是為信的人」(歌林多前書 14:22 節)。馬可福音 16:15 節:耶穌又對他們說:「你們往普天下去,傳福音給萬民聽」。這是主耶穌要基督徒去做的大使命---「廣傳福音」。就因為這個大使命,摩根和其他聖經學者相信,在初代教會,他們認為因為那時聖經還未完全寫成,這些神蹟,此處當記號(Sign),能幫助廣傳福音,有其必要性。這些神蹟記號(Sign),大都可在使徒行傳找到:
  1.趕鬼(徒8:7;16:18;19:11~16)。
  2.說新方言(徒2:4~11;10:46;19:6)。
  3.拿蛇(徒28:5)。
  4.喝毒物而不受害──沒有記錄在使徒行傳中。
  5.手按病人治病(徒3:7;19:11;28:8,9)。

  這些神蹟的目的是甚麼?希伯來書2:3~4節告訴我們:「 我們若忽略這麼大的救恩,怎能逃罪呢?這救恩起先是主親自講的,後來是聽見的人給我們證實了。 神又按自己的旨意,用神蹟、奇事和百般的異能,並聖靈的恩賜,同他們作見證」。在新約聖經完成前,人要靠使徒或其他人,證明福音的真確性。神藉神蹟奇事,並聖靈的各樣恩賜作見證,證實所傳的道。然而,馬丁路得提出:「這裏提到的神蹟,是根據需要而定。當有需要時,或是福音大受壓制,將要受毀謗和封鎖前,我們有必要行這些神蹟。」



由 顯揚 於 2011年11月9日上午8:46 張貼在 樂活讀經網